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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8-31 | 1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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