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重行业标准的协调性。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完善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之间的信息交流,强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信息的公开透明。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本行业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增强团体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协调性,切实解决相关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问题。
五、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健全行业标准备案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行业标准备案职责,确保“应备尽备”。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行行业标准备案“无纸化”,实行“即报即备”“即备即公开”。建立行业标准备案信息维护更新机制,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六、推动行业标准公开。坚持行业标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行业标准出版与公开的紧密衔接,增强行业标准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加强行业标准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升社会公众获取标准公开信息的便捷性。2020年起新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依法全部公开,推进存量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负责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工作。加大行业政策制定对行业标准的引用力度,以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实施评估机制,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围绕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行业标准解释工作由行业标准审批发布部门负责。行业标准技术咨询可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提供答复意见。
八、加强行业标准复审修订。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机制,落实行业标准复审主体责任。加快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加强行业标准实施评估与复审工作的衔接,根据科学技术和行业发展需求及时修订标准,有效解决行业标准老化滞后问题。2021年年底前完成实施超过五年的行业标准复审工作。
九、规范使用行业标准代号。健全行业标准代号管理机制,严格行业标准代号申请、变更、使用等程序和要求。严格控制新增行业标准代号,确需新增或调整的按程序审批。严格行业标准代号使用,确保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准确使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代号。2020年年底前完成行业标准代号清理工作,公布合法有效的行业标准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