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Rubber Belt, Hose & Coated Fabric Information Center


全国橡胶工业信息中心胶带胶管胶布分中心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8-31 | 29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一)报送公文;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审查会议纪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会员登录   MEMBER LOGIN
电子邮箱  
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资料下载  DOWNLOAD  
友情链接  FRIENDL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