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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8-31 | 26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成立。

第三十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

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AC/TC×××、SAC/TC×××/SC××、SAC/SWG×××。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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