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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9-02 | 1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该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八)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评中心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初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 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审评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标准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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