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该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八)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审评中心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初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 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审评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标准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