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0〕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行业标准的范围。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行业标准的范围应限定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行业标准。适量控制新增行业标准数量,鼓励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行业标准,提升单项行业标准覆盖面,增强行业标准的系统性、通用性。行业标准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行业标准交叉问题等需要调整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征求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确定。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申报制定国家标准。
二、优化行业标准供给结构。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行业标准更多聚焦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逐步清理和缩减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行业标准数量和规模,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出发展空间。探索建立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退出机制,鼓励社会团体承担相应行业领域内标准的供给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对政府组织制定标准的补充支撑作用。
三、加强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加强行业标准立项评估,完善意见征求机制,把好行业标准准入关。增强行业标准起草组的代表性、专业性,加强关键技术指标的调查论证、比对分析、试验验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范围应具有广泛性,覆盖标准利益相关方。注重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专家组的作用,提升标准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对已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行业标准相关工作。优化行业标准审批发布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