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在研和已结题验收专项的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
科技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选择部分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支持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专项项目(课题)产出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大的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应用进程。
八、加强专项中研制技术标准的统计与应用
将专项研制技术标准纳入科技成果统计和科技报告,强化统计信息的公开共享。将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后续承担技术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技术标准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专业机构,为承担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者提供技术标准知识、工具和方法培训。支持承担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专家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在标准化试点示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等工作中,优先支持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和团队。加强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标准化专家库信息的交换共享。
十、鼓励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及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地方科技计划专项研究技术标准的支持政策,对有助于促进地方优势产业培育、集聚和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课题),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和产业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有标准研制任务的科技计划专项,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标准立项、实施、应用推广等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用。鼓励将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技术标准作为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依据。
科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主要名词解释说明
标准性质: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根据法律效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