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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技术委员会电子投票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来源: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 作者:新干线 | 发布时间: 2017-06-23 | 3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部函 
标委综合函〔2017〕22号 

关于全面实施技术委员会电子投票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根据《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技术委员会电子投票功能”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16〕159号)的要求,“技术委员会电子投票功能”(以下简称电子投票功能)经过半年多的实施过渡期,将于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各技术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制修订系统)的“计划上报阶段”和“审查阶段”发起电子投票。
       技术委员会委员可通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或通过“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参与投票。 
       投票结果经系统有效性校验机制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二、业务要求说明 
(一)电子投票系统有效性校验机制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制定校验规则如下:“计划上报阶段(10.01)”、“审查阶段(40.20)”两个环节的电子投票结果需要满足全体委员总数的3/4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即电子投票结果中的赞成票数÷全体委员数量≥0.75。 
(二)审查阶段提交文件变化 
       “审查阶段”采用函审方式审查时,仅需上传函审结论汇总表,无需附每个委员签字的函审单。会议审查相关文件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电子投票新增功能说明 
(一)增加投票期限延期设置功能 
       秘书处如需要延长投票期限可在管理界面调整投票截止日期。 
(二)增加投票结果公开配置功能 
       秘书处可配制投票结果“全程公开”、“全程不公开”两种选项,配置选项决定参与委员是否能看到项目总体投票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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