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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国标委 | 作者:新干线 | 发布时间: 2018-02-26 | 7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国家标准委依据工作组的评估意见,结合掌握的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信息,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考核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一级的技术委员会,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二级的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工作。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三级的技术委员会,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暂停其工作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仍未达到三级要求的,视情况采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考核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技术委员会,查实后由国家标准委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降低评估等级、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628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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