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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国标委 | 作者:新干线 | 发布时间: 2018-02-26 | 69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健全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对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的对象是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的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采用分批考核的方式,周期为3年。批准成立后不满3年的技术委员会不参加考核评估。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纳入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范围,不单独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日常管理和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包括项目完成率、标准体系建设和维护情况、项目申报、标准复审与实施情况跟踪、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

(二)日常管理包括年度报告情况、经费管理、委员管理、宣贯培训等;

(三)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及转化等。

第三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制定年度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案,确定纳入考核评估的技术委员会名单、考核评估指标具体要求、判定规则、进度安排,明确考核评估要求。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自评,并提交考核评估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应当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位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技术委员会运行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提交的自评材料,工作组进行评估。必要时,工作组可采取现场考察质询的方式进行评估。考核结束,工作组给出明确评估意见,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报国家标准委。考核评估期间,工作组可以要求技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技术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工作组应当严格遵守考核评估工作纪律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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