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综合联[2017]119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组织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7年11月6日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有关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本意见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或其他境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有较好的中文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也可以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标准制定应当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要求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标准化服务,提供标准咨询、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比对分析、标准跟踪研究等方面服务。
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和国际电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