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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8-28 | 21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标准委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及电子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各两份、《国家标准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单》及处理意见、其他相关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一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及电子文本各一份)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备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会签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六章 清理评估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理评估,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当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评估由起草部室负责,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室负责。与国务院其它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由参与起草的牵头部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室应每年对其起草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并形成有效、已废止或者拟废止的清理评估意见。拟废止的应当注明理由,已废止的应当注明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文号。

  第三十条 办公室对起草部室提出的清理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起草部室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提交委务会审议的清理评估结果中予以注明。

  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查后的清理评估结果报请委务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议的清理评估结果与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前一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清理结果每年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委起草规章草案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报送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内部工作管理文件的制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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