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外,需要在重要文件、政策建议中增设或调整立法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与总局法规司沟通,并报总局领导同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或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增设或调整立法项目后,要及时提出立项(包括起草、修改、废止、授权等)建议,经总局领导同意后,研究提出草案送审稿,并对改革举措、立法背景等作出说明,依程序送法规司审查。经研究论证草案成熟后,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支持配合、积极参与总局立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