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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9-02 | 1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用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样品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标准,其规定的特性可以是定量的或定性的,应当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

 第三条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样品,应当制作国家标准样品。

第四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研制、技术评审、编号、批准发布)、应用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为依据,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

第六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鼓励自主技术创新,重点研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支柱产业和民生产业等密切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标准样品并开展试点示范,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对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以及在标准样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制作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广泛推动参与标准样品国际活动和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进国家标准样品国际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工作,包括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的规划、协调、组织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审评机构评估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申请、审核国家标准样品报批材料。

第九条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的项目提出、组织研制、技术评审和跟踪评估,以及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十条 研制单位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工作,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有效供应。

 

第三章 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国家标准样品立项指南,统一纳入当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中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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