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条 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