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第十七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 科技司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部机关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