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