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科技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司将标准复审结果报部领导审批,并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4),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相关司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