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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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
一、标准制修订计划编制
(一)标准立项工作实施滚动管理。有关司局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随时向科技司申报标准立项建议。科技司按程序对标准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调、专家评审后列入标准计划项目库,实现“随时受理、定期下达”。
(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技术组织、技术归口单位等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建议书应阐述标准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内容。
(三)有关司局在申报标准计划项目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领域的标准体系情况、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科技司对有关司局申报的标准项目及总体情况说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计划建议书将在部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反馈至各有关司局,并适时组织召开由有关司局参加的标准计划行业协调会。对涉及两个或多个司局的标准项目,由项目提出司局先行进行协调,对于经两次协调仍未达成一致且影响产业发展的项目,请有关司局将项目清单及两次协调纪要书面送科技司,科技司组织进行协调。
(六)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经行业协调的标准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标准项目库,科技司统一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七)对未按要求报送的标准项目及有关材料,科技司予以退回。
二、标准起草和审查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内有关司局应做好所辖行业(领域)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