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续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持续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及第三方评估。
51. 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加大标准样品信息平台建设力度,重点开展新材料、生态环保以及食品消费品等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和推广应用,集中开展现行国家标准样品复验工作。
52. 开展机器可读标准、数据库标准试点,探索数字化条件下国家标准管理新形式、新机制。
(三)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
53. 进一步推进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联动机制建设,强化标准信息共享,畅通标准监督渠道,促进标准化工作与执法稽查、质量监管、认证认可等工作的联动融合。
54. 常态化开展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完善并全面推广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指南,推动各类标准制定主体全方位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55. 组织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工作。
56. 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监督评价工作和地方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提升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质量水平。
57. 进一步完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管理机制,推动在商贸流通、消费品、社会管理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
58. 进一步拓展物品编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领域,发挥物品编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作用。
59. 结合世界标准日等重要活动,加强标准化知识普及和宣传。强化重点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实施应用。
(四)深化地方标准化工作创新。
60. 围绕京津冀、长三角、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粤港澳等区域协同发展,探索建立区域协同发展标准化工作新机制。按照打造全国高质量发展样板的要求,积极推进雄安标准体系建设。
61. 持续推进地方标准化综合改革,开展城市标准化综合试点。
62. 推进地方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升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63. 推广“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行动试点城市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对标达标活动。
四、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
(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治理。
64.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渠道,推动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新局面。
65. 积极履行我国担任ISO、IEC常任理事国义务,加强对ISO治理新模式、重大政策规则和程序的研究,深度参与IEC治理体系变革和IEC新战略规划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