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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9-02 | 18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按照《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具有量值的国家标准样品,应溯源至国际基本单位(SI)、国家计量基准标准或其他公认的参考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研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研制项目策划、原料来源和选取、研制技术路线、样品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程序的描述、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特性值的赋予、特性值的计量溯源性或特性值的可追溯性(适用时)的描述、不确定度评定、包装贮存条件、有效期以及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证书内容应当符合《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标签和附带文件的内容》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 技术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成立评审专家组承担国家标准样品送审材料的技术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研制单位人员不得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在技术评审中对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可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良好信誉。

评审专家和承担符合性测试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所接触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四条 技术评审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必要时增加现场评审。

会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技术;

(二)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

(三)定值方法及数据;

(四)特性值的计量溯源性或特性值的可追溯性(适用时)的描述;

(五)不确定度的评定;

(六)包装储存条件;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技术内容。

现场评审应当重点审查研制工艺和过程数据的真实性。

评审专家组对上述技术内容进行评审,采取表决方式形成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3/4成员表决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记入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研制单位形成报批材料,报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批材料包括:报批公文、研制报告、证书内容、评审会登记表、标准样品实物(照片)、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研制单位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质量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报批材料应当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全体委员表决;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国家标准样品的技术科学性、程序规范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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