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或IEC奖励的;
(二)提出国际标准提案,主持制定国际标准表现突出的;
(三)认真履行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工作职责,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国际技术机构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五)积极组织本行业、本地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国际标准化政策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我国承担的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对国际标准草案进行表态,参加和承办国际会议的;不认真履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职责,未能组织国内相关机构参与对口ISO和IEC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的。
(二)不认真履行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职责,不能有效组织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被ISO和IEC通报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我国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十一条 参加ISO和IEC合格评定活动,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ISO和IEC章程及技术工作程序等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制定,参加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局标发(1992)372号)即行废止。
质检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