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和IEC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积极选派各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工作组,争取担任工作组召集人。在IEC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选派专家参加至少一个工作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拟参加工作组的专家,应首先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对专家进行资质审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ISO/IEC工作组专家申请表》(附件7),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对外报名注册;在新工作项目投票阶段同时提名专家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将专家信息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注册。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专家应积极参加工作组活动,履行专家义务,与工作组召集人保持密切联络,直接或以通讯方式参加工作组会议,对相关国际标准起草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如专家个人联络信息变更,应及时报送工作组召集人并抄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专家参加工作组活动的技术意见应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参加工作组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交参会报告。
第六节 参加技术机构会议
第三十四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中国代表团的组织及参会预案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收到ISO和IEC会议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转发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国内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会议,应向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参加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统一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不得自行与ISO和IEC联系。
第三十六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对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进行资质审查,填写《参加ISO和IEC会议报名表》(附件8),并提出中国代表团组成和团长建议。原则上团长应具有进行表态和发言的技术和语言能力。参会团组方案应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ISO和IEC提出参会申请并对参会代表进行注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二)严格执行参会任务,按时参加国际会议,不得出现缺席现象;
(三)认真准备参会预案,所有代表团成员应按参会预案的统一口径,在参会期间开展国际沟通和交流工作,进行会议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