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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9-02 | 16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设立由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创新基地咨询与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主要为创新基地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以及创新基地论证、验收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日常管理的支撑工作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创新基地申报、验收、检查、评估等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创新基地咨评委专家的日常联络;

(三)提出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建议;

(四)负责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五)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制定创新基地总体规划,明确创新基地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布局。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创新基地总体规划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创新基地阶段性的建设重点和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筹建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总体上应当满足下列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的支持;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 件及启动经费支持;

(三)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

申报区域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有支撑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的经验,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申报领域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行业部门的标准化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指南遴选符合条 件的企事业单位,并组织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方案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向行业部门、地方政府推荐。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申报方案并提出明确意见,向国家标准委推荐。行业协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标准委推荐申报方案。

第十八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 件的纳入专家论证范围。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形成明确的意见。申报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专家论证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筹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批复文件,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编制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并在收到批复筹建文件3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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