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水平与实际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通过现场抽查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第五十条 对评估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创新基地,国家标准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创新基地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Standard Innovation Base of×××”。
第五十二条 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开展本部门、本地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并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