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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9-02 | 1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后,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开展工作。筹建过程中,创新基地申报单位可暂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筹)”(注:“×××”为创新基地所在地或(及)领域,或以国际标准化工作为主的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名称)的名义开展工作。创新基地筹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中期提交工作报告。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及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创新基地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审核并报国家标准委;经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的创新基地,其验收申请由行业协会报国家标准委。

第二十五条 不能按期完成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于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批准成立。未通过的,由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 行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鼓励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地理事会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创新基地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理事会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地主任原则上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创新基地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创新基地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创新基地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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