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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作者: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9-02 | 1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三条 创新基地应当创新发展模式,强化产学研用协作,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创新基地以满足技术跨界融合和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带来的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应用“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建设本领域(区域)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五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为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标准提供服务,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创新基地可接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开展国家标准验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创新基地可在本领域(区域)范围内组织申报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国际标准提案,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创新基地应当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第四十条 创新基地应当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给予标准化技术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

第四十一条 创新基地应当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四十二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选派专家担任国际标准组织下设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组召集人,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第四十三条 创新基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新基地变更名称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考核结果报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国家标准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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