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和IEC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落实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承担ISO中国国家成员体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ISO中国国家成员体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与ISO和IEC中央秘书处的联络;
(三)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行业、地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指导和监督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工作,设立、调整和撤销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成立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审核和注册我国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
(五)审查、提交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确定和申报我国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指导和监督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工作;
(六)审核、调整我国担任的ISO和IEC的管理和技术机构的委员、负责人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并管理其日常工作;
(七)申请和组织我国承办ISO和IEC的技术会议,管理我国代表团参加ISO和IEC的技术会议;
(八)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工作;
(九)其他与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机构建议,支持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指导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对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跟踪研究,以及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工作;
(三)指导、审查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工作;
(五)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情况;
(六)其他与本行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推动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组织跟踪、研究、分析与本行政区域经济贸易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优势和特色,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