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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国标委 | 作者:新干线 | 发布时间: 2018-02-26 | 25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ISO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自动成为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承担,没有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本专业技术实力强、具备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单位承担。

第八条  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熟悉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和较好英语水平的工作人员;

(四)有专门机构及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五)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设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质审查、批复和成立,具体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并报送《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申请表》(附件3);

(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社会经济发展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迫切需要的,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未履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职责,没有正常开展工作或工作开展不力,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不履行国际标准投票工作义务,投票率低于90%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国际会议且未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

(四)利用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利益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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