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规使用国际标准化工作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调整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工作的,应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由于对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撤销,或其工作范围发生调整,承担单位不再适合担任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四条 ISO和IEC技术委员会与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由不同单位承担的,分别负责对应领域的国际标准投票等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联络:
(一)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与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应建立联络关系;
(二)ISO和IEC技术机构之间有联络关系的,相应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之间应同样建立联络关系;
(三)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可指派观察员参加建立联络关系的技术对口工作组的工作,获取相关国际标准文件,参加会议讨论,但没有投票权;
(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不是同一单位承担的,应与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共同对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我国对国际标准草案的投票意见。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向相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国际标准草案和国际标准等文件资料,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节 承担负责人和秘书处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的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统一向ISO和IEC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担任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履行ISO和IEC规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