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熟悉相对应的ISO和IEC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熟练使用ISO和IEC信息技术工具;
(三)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应具备使用英语、法语或俄语主持召开国际会议、协调国际观点的能力;
(四)担任秘书职务应具备使用英语、法语或俄语记录国际会议召开情况、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文件和国际交流沟通的能力。
第十八条 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的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能按照ISO和IEC的要求,开展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对本单位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填写《我国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4),抄送行业或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节 确定成员身份
第十九条 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和观察员两种。在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领域,能够保证履行积极成员义务,按照ISO和IEC工作要求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讯方式参加),及时处理国际标准草案投票等有关事宜的,应申请成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为观察员。鼓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以积极成员身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ISO和IEC的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由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提出建议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ISO和IEC申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参加ISO和IEC的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
第三节 投票
第二十二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广泛征求国内各相关方意见,并提交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和评议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投票和评议意见应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相关方的不同意见,应组织协调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投票和评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处理ISO的委员会内部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时,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后,可直接登录ISO国际标准投票系统对外投票。
第二十四条